十七条法定继承人主体资格。裁定潘家豪所立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联盟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由家族内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
案件起因是这名姓潘的土豪临死前把他所有家产都留给了一个机器人。他的家属不干了,立马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他们一审既然败了……看到这我也愣住了,这都会败?于是去翻看一审时的新闻。
这名土豪所留遗嘱其实包含在一段与这个机器人的对话当中,他跟机器人说他死后财产的70%捐献给一家名为LoyalDog的慈善团体,剩余部分则由机器人自己安排……一审法院判决机器人胜诉的最大原因是,机器人只是这起遗嘱的载体,立嘱人只是指定由它来执行遗产用途,从这里看实际也并不是把遗产判决给了机器人。
但总之土豪家属们愤怒了,上诉到中院二审并附带诉讼状告该机器人伪造遗嘱。事情结局就如开头两起新闻所述,土豪家属赢得了遗产官司,但并没告成机器人伪造遗嘱罪。
“这事不难理解呀。”看完来龙去脉后我到是对土豪把财产留给一个机器人感到难以理解,既然不想给家属那就全捐了,再说,我认为那个机器人本身就是一件财产,难道把机器人身体的七成部分也捐了?
“既然法律不承认4209BK是“人”的主体,不能享有继承权,那么为什么后面还要以犯罪人的主体对它进行宣判呢?”
“不是判它无罪了吗?”
“问题的关键不是有无罪,而是判与不判。在“因”缺乏成立条件的时候,那么得出来的“果”就不是正常的表象,根本就不应该出现“果”。
“这……”我无言以对。
“既然4209BK不能享受权利,却为什么要承担义务呢?”
“我认为这也没什么,我尽了石河公民的义务,不但没享受到什么权利,还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和审判。对了,还记得以前我跟你说那个法律和道德的事吗?出现不公平的事很可能是法律出了问题。”
“我读过很多法律的书籍,法律是全体公民的意志、社会层次的规则、人与人之间的规范,我能理解大多时候法律会滞后于社会进步而带来的冲突,但我不能理解为什么相同的协议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对象却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我后悔跟它聊这个话题了。
好在它立即停了下来没有继续这个话题,而是转而说它今天看到的一件趣事,看来它真的能从语气或表情上洞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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