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增设县丞一员,宋徽宗崇宁时各县均设,但至大观三年,除万户以上县或虽不足万户但有山泽、坑冶之利的县之外,其余皆罢去。主簿之设遵循同样原则,开宝三年规定千户以下、400户以上县不设主簿。[4](卷167)当然,地方官品位的高低,也与所出任的地方户数相适应。如宋真宗天禧元年规定,江南诸县5000户以上者,派京朝官担任长官。[1](卷90天禧元年十一月乙未)
3.定州县官俸禄。
宋代州县官的俸禄,主要由朝廷格式司“用《十道图》较郡县上下紧望,以定俸给”[1](卷81大中祥符六年十月丁亥)。例如:50000户以上的州录事参军20千(即贯),30000户以上的州录事18千,10000户以上的州录事15千,5000户以上的州录事12千,不满5000户的州录事10千。又如:10000户以上的县令20千,主簿、县尉12千;7000户以上的县令18千,主簿、县尉10千;5000户以上的县令15千,主簿、县尉8千;3000户以上的县令12千,主簿、县尉7千;不满3000户的县令10千,主簿、县尉6千。[4](卷171)俸钱之外的职田也是如此。如县令职田:10000户以上者6顷,5000户以上者5顷,不满5000户者4顷。主簿、县尉的职田是:10000户以上者3顷,5000户以上者2.5顷,不满5000户者2顷。[4](卷172)户数的多少,与地方官的收入多少直接挂钩。
4.定州县赋役。
赋役来自人户,主要是按户等高下为标准征调的,其前提当然是官府对户数的掌握,勿需多言。在此主要介绍州县的差役数量。直接为地方官府服务的州县吏人、弓手等,朝廷并不允许地方随意抽调、招募,而是有定额限制,定额的标准仍是户数。如州郡吏人,开宝六年确定为30000户以上州80人;散从官,咸平年间确定为30000户以上州100人。诸县吏人数额规定的更详细。如诸县曹司吏人,20000户以上县30人,10000户以上县25人,7000户以上县20人,5000户以上县17人,3000户以上县15人,1000户以上县12人,不满1000户县10人。[5](卷12)建隆年间用法令形式规定的还有弓手数额:10000户以上县50人,7000户以上县40人,5000户以上县30人,3000户以上县25人,2000户以上县20人,1000户以上县15人,不满1000户县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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