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陈某没有侵犯重婚罪的客体,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夫一妻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结合,这就意味着同性之间不能形成婚姻关系,陈某做完变性之后与秦某之间已经不再是一夫一妻的关系而是一姐一妹的关系,同一个人前后两种不同的性别属性导致了陈某在前后两婚姻关系中主体角色的变化,但无论怎样变化陈某都没有侵犯我国行法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烟制度。
第三,陈某在主观上也没有重婚的故意,陈某的变性完全出于一个患者寻求解脱的合法需求。手术后陈某的性别发生了变化,他已经不能为人夫,但他有权利也有能力为人妻,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的性别发生了变化,导致他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而并非是陈某刻意追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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