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六、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七、对西藏的地方军队逐步进行改编,使之成为国防的一部分。
八、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一、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政府任命。
十二、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政府军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政府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三、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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