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恶法亦法,德国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制定了大量法律,包括灭绝种族的法律,这些法律统统是以正当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至少在表面上符合了法律的一切形式要件,逻辑上面没有问题,那**德国的暴行不就是完全合法的吗,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之下,而当时被“合法”残害的人们如何能够获得赔偿呢,那“依法”施暴的战犯又如何被惩罚呢?”
林玲的这个观点一直以来,都是众多恶法亦法的无法推翻的观点,远的说起二战,近来的那个坐66个小时的绿皮火车去和一个七十几岁老人磋商没有达成共识的二百多斤的胖子,还犬刑了自己的姑丈,这不是典型的恶法吗?
从古到今,奴隶制度?是法律吧,存活多少年?1959年之前,西藏地区仍然实行农奴和奴隶制度。
种族隔离?是法律。
妇女没有政治权利?是法律。
在某些神奇的国家,用石头砸死人?也同样是法律。
历史早已一遍遍的证明过:傻逼的法律不但举不胜举,而且还层出不穷!
可是这些法律中,有多少人因此而受到刑罚?
读法学史,让你不得不承认,有时候,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但大多数情况下,正义不只会迟到,还经常缺席。
黄一曦脸上出思索之色,片刻后,她才开口,“分析法的善恶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良法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一般来说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而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
黄一曦的意思从话里可以分出两个意思,一是如果因为当时社会意识和形态以及人的认知局限,有助于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的法律,而以后的时间证明,该法律是恶法,这种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但不能溯及以往。
而那种在当时看来,就是反人类的、侵害人权,剥夺人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就应该追究。
在黄一曦看来,那种屈服于一时的暴政下反人类反社会的法律,其实不能等同于她们现在所讨论的恶法,那种一开始就是罪恶。
双方在没有对恶法的范围取得一致的认同,很难继续探讨下去。
黄一曦极不喜欢国内的两种声音,一种是,一种否,一种生,一种存,这种极端的思维导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