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认为,他父亲之所以不要母亲,是因为他父亲心里有了陈瑶。
即使不是因为利益或矛盾的直接关系,其他人诉他人重婚的也有,黄一曦同律师的同事,曾经遇到一个重婚罪案件,控诉者是现在妻子的亲戚,和现在妻子娘家有了矛盾,纯粹是不想现妻过得好,给她添堵才控诉的。
“你丈夫名下的遗产有多少是婚前财产呢?”商洛宇不象黄一曦那样顾忌陈瑶的情绪,直接发问。
看老妇人样子,纠结的是两点,一是财产的分割和继承问题,二是她和孩子的身份问题,孩子从婚生子变成非婚生子的问题。
但是在律师眼里,高聪在父亲在世的时候没为难陈瑶,说明他根本不在意她和弟弟的身份问题,矛盾焦点还是在遗产的分割上。
陈瑶的丈夫家有祖屋两栋,面积有2800多平方,前几年遇拆迁,赔偿了6个店面12套房子,而且她们共同生活的四十余年时间内,陈瑶的丈夫也挣了一份不菲的家业。
如果陈瑶的婚姻有效,那么她和她孩子能得到的财产和遗产份额有六分之五,高聪只能得到六分之一,即1个店面2套房子,如果她的婚姻被认定无效,那么高聪能分到祖屋的一半家产,即3个店面6套房子。
至于她们在夫妻期间所挣的财产,高聪也能比原来多拿到十二分之一的财产。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字。
一审的法官在看到陈瑶前段婚姻登记证据后,如高聪所愿,判定陈瑶的婚姻无效。陈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黄一曦和商洛宇对视一眼,从法官的角度看,陈瑶第一婚姻尚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又与他人结婚,的确是重婚事实,从这一点看,法官的判决没错。
但重婚罪主观界定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方能认定为重婚罪。
陈瑶在主观上一直认为认为自己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与现在丈夫办理结婚登记时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也给两人办法了结婚证,周围的人包括公权机构在漫长的时间内也认定了其婚姻有效,显然陈瑶不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据此,陈瑶不构成重婚罪。
当然,以上只是商洛宇和黄一曦个人的看法。
“我就知道来找你们没错。”陈瑶的眼睛都红了,使劲地握着黄一曦的手,这么长的时间里,大家都告诉她,是她错了,只有从黄一曦这里,才听到她想要听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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