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政策。而非洲裔、西班牙语裔、亚裔、犹太裔美国人及印第安人等则为少数民族,受到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
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发展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普遍现象,在列颠、法、德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为数众多的利益集团。然而,与霉国相比,这些国家中利益集团的数量和种类要少得多,其活跃程度、影响力也大大逊色于霉国。这种差别主要是由霉国独特的政治体制造成的。霉国实行中央和州分权的联邦制,两级政府又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这种权力极为分散的政治制度为利益集团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政治环境。利益集团可以向各级政府施加压力,也可以向同一级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分别施加影响。
一个利益集团在某一级或某一个政府部门受挫折,却可以在另一级或另一个政府部门取得成功。而在单一制和非分权国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例如在列颠,政治权利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各种势力只需向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施加影响就够了,因此,列颠的利益集团绝大多数都是全国性组织,这就大大减少了利益集团的数量,其活跃程度与霉国相比也就黯然失色了。对此,列颠政治学家维尔指出:霉国利益集团是靠着政府体制的分散性这个特点兴旺起来的。
政党制是霉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霉国各级政府官员是由政党组织提名选举和任命的。政党要想赢得选举上台执政,必须赢得尽可能多的人的选票,尽可能反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两大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具有广泛性和模糊性,它回避了与公众利益对立的少数集团的特殊利益。另外,霉国政党制是在选区划分基础上,按照地区代表制原则选举官员的,这也使一些阶层、民族、行业的特殊利益得不到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利益集团制度来弥补它们在集中利益和代表性方面的不足。
并且,霉国各政党内部意见也并不是完全一致。在一党之内,党员之间对于某些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分歧,也许比同另一党党员的分歧还要大,党员并不是完全按照党派的意志投票的,在制订某些法律、政策和进行决策时,他们更多的是考虑自己选区的利益和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这种情况鼓励利益集团同时向两大党的议员或行政官员进行游说,在两党内寻求对其立场和利益的支持,增加了实现其要求的可能性。与组建利益集团密切相关的结社权也得到美国宪法和司法部门的有力支持。
霉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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