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与地点,由双方授权之军事人员于本条约生效后三十日内另行议定细则并执行。
第二条,美洲领土划分:
1.西班牙王国与新洲****共同确认,以赤水河主航道中心线为界,界线向北上溯直至其源头所在之雪山(即落基山脉),该界线以西、以北所有陆地、岛屿及附属水域(统称为加利福尼亚地区),其一切主权、权利及利益,永久让与并归属新洲华夏共和国。
2.位于基多检审庭(即厄瓜多尔)以西太平洋中之玄龟群岛(西班牙政府称之为拉斯恩坎塔达斯群岛),其主权、管辖权亦同样让与并归属新洲****。
3.双方承诺,尊重并保障对方在上述划定界限内之领土完整与主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贸易与航行:
1.西班牙王国允诺,有限度向新洲华夏共和国商船及商品开放其美洲属地之指定港口(具体港口清单见附件一)。
2.初始年度,准入新洲华夏共和国商品之总价值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万比索。若年度贸易额接近或超出此限额,双方应即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均可接受之解决方案。
3.新洲华夏共和国亦基于对等原则,对西班牙商船开放其指定之太平洋沿岸港口(清单见附件二),并给予相应通商便利。
4.双方商船在进入对方指定港口时,需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且不得装备或携带任何攻击性武器,须遵守当地港务规章。
第四条,财产处置与战俘遣返:
1.新洲华夏共和国承诺,于条约生效后,逐步归还可明确辨识且保存完好之缴获西班牙军用物资(如火炮、制式枪械等军用物资)。
2.对于战争中涉及之民用物资,因情况复杂且记录多有散佚,双方同意设立联合资产评估委员会负责调查、登记与酌情处理事宜。
3.所有在战争期间被俘之军事人员,应于最短时间内无条件交还,新洲华夏共和国放弃上述人员任何赎金之要求。
4.非战斗人员及受影响平民之遣返,遵循“自愿原则”,由其本人自主决定去留,双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阻拦,并应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互不干涉与区域安全:
1.新洲华夏共和国保证,停止并禁止任何由其管辖之个人、组织向西班牙美洲属地内任何印第安部落或反抗力量提供军事支持。
2.西班牙王国同时保证,完全尊重新洲华夏共和国在阿苏埃罗半岛之瓜伊米耶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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