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事情的真相,也让坏人身败名裂,而且还能把玄学说的更科学,让老百姓都从恐慌的情绪中脱离出来,从而平息了这场舆论风波。这样子不是挺好的吗?”
“可是……这并不是全部的真相,法律……”
“法律也是人定义的,而且法律也并不全面,之前你不是和我还讲过‘洞穴奇案’吗?如果你非要较真,那就先回答我,那四个人有没有罪?”
洞穴奇案是法理学史上最经典的思想实验案例,曾经由美国法学家朗・富勒虚构设计,结果到现在70多年也没有统一且标准的答案。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说是有五人组队进入了深山洞穴探险,他们遭遇雪崩被困,因为外界救援难度比较大,他们被困了20多天,于是五人在吃光食物快要饿死之时,一致决定要抽签选出一人被其余四人吃掉。
结果等他们被救出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四人进行了起诉。
当时总共有五位初审法官给出了核心观点。
第一个是特鲁派尼法官,他认为当地法条规定,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必须判死刑,可这四人集体抗诉,说他们不是故意杀人,而是共同协商后的决定。
第二个是福斯特法官,他宣告无罪,因为人在绝境下保住生命是第一位的,任何法律都不应该适用。案发时五人被困洞穴,脱离了文明社会,绝境下原有社会秩序崩塌,就不能套用原有法律审判。
当时秦刚和苏云聊这个故事的时候,他也比较倾向于福斯特法官的结论,他还给苏云举例,这就类似你在原始丛林迷了路,都快死了杀死了一只大熊猫充饥,这自然是不犯法的,不然还能等着让大熊猫吃了自己?这不是教条主义的蠢货吗?
第三个唐丁法官就不用讨论了,因为他直接放弃了判决,选择了退出。
第四个是基恩法官,他坚持判决有罪,而且拒绝任何道德、情理的讨论。他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法律的执行者,不应该受道德、情感等因素影响。
第五个汉迪法官,他宣布剩余四人无罪。他和基恩法官的意见刚好相反,他认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服务于社会和民众的,所以法律条文和法律本身要贴合社会现实,不能死抠法律条文,如果法律条文有漏洞,或者出错了呢?难不成也要一条道走到黑,知错犯错?这不是大傻逼吗?
后来这个洞穴奇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剧烈的讨论,到今天为止,大概有两类观点得到了大部分人的主观认同。
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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