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五提出请托前,张三只是建议李四收,到底收不收,李四说了算。第二阶段,王五提出请托后,张三立马表明:“你去用,我不要!”无论是哪个阶段,张三都不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还好还好,宋丽丽后来的陈述虽不出彩,但也中规中矩,黄一曦等人放松下来,尤其是康明扬,已经拿纸在擦汗了,他感觉比自己上去发言还累。
按照这个辩论赛规则,双方阐述完自己的观点后立刻进入自由辩论阶段,但第一轮的自由辩论由各方二辩和三辩轮流,接下去才自由发问。
“反方一辩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
宋丽丽发完言后,正方二辩立即站起,火力全开,乘机追击:“张三做为李四的上司,和李四有利益关系,李四所收取的利益是他明示同意,且他也为王五谋取利益,该利益不能实现并非他主观原因,而是客观不能,受贿罪基本解释得非常明白,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所以,张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主持人出声后,康明扬迫不及待地站起来,将刚才宋丽丽没有说清楚的客观要件着重阐述:“张三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从案件事实来看,张三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答应帮忙;第二,拒绝收钱。
我方不否认张三存在帮助他人的行为,但是,纵观整个案件,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占有和使用的是李四,张三并没有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缺乏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
所以说,张三答应帮忙,全为朋友情谊,与金钱无关,与受贿无干。我们不能因为张三肩负房管处处长的身份,就机械得得出李四收钱等同于张三受贿的结论。”
康明扬最后以柏拉图的《理想国》第179页名言定论,“柏拉图说过,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而在本案中,张三利用职务便利固然有错,但是,无视张三主观上的不想收、客观上的没有收,这更是错上加错。”
不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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