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路一凡胆子这么大。
《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当时实习协议中这几条还是以粗黑线划出,让他们先看一遍再签的,怎么还会出现这个问题?
“还不是薛绿波作的孽,如果不是她天天在外面招摇撞骗,让路一凡自己去开庭,接业务,又不给路一凡实习补贴,路一凡怎么会截留案件。”
陈文静对路一凡还有点好感,至少比薛绿波印象好点,“再说那也不是薛绿波的案源,是路一凡自己拉来的,律师事务所这种事很正常,实习律师拉的案件一般都算他们自己的业务,没有哪个师父厚脸皮抢徒弟的案源,我就不知道了,路一凡这么做怎么不行了?”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自己拉的案源管理很宽松,所接的案件代理费用都是实习律师的。一个律师能当师父了,也看不上实习律师自己拉的那点案源,就算看上了也没脸去抢自己徒弟的案源,毕竟师徒一场。
黄一曦和张素英相顾无语。
实习律师有了案源,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先接下案件,并告诉当事人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会和你合作为当事人服务,而委托费用是不变的,这时一般都是找自己的师父挂个名,当然这个案件师父是不会插手的,最多只是在旁边指导,开庭的时候师父也只是凑个人头,切勿独自出庭,以免吊销实习资格。
因为是实习律师自己的资源,当事人一般都会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再向他解释,实在不行可以向当事人郑重推荐执业律师一人进行委托,案件代理费用和执业律师分成。
薛绿波的案件都是路一凡代办,他自己的案源自己做也情有可原,而且要不是薛绿波不仁在先,路一凡也不会不义在后,至少陈文静是这么看的。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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