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其中队、营的首领,为下级军官,在任用上,不但规定非有军校以上爵位不得任用,同时要求这些军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一个专门的集训合格才行。
而更高级的作战单位,则属于配属制的,编制并不固定,如团以上为师,师以上为军,每师含二到四团不定,视情况进行调配编组,每军含二到四个师,同样视情况而定。
按照军制,师的主官为校尉,副为都尉,团级和师级军官,非有军尉以上爵位不得任用。
军级主官为领军、副为护军,非有军将以上爵位不得任用。
同时,这三级的军队单位主官,还需要经过更高的一次半年的集训考评合格,才能具备任职资格。
在这三级的军官进爵上,个人斩首根本不提,就是本单位的斩首数量,也仅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而已,如团以上军官的进爵,以斩首,得城、败敌、守城、俘获分类评功,无功降爵,一级功平爵,二级功赐爵一级,大功赐爵二级。
在这些中高级的爵位上,除了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外,对于爵主和其家庭后代的相应待遇给了很多的规定。这些待遇首先是经济待遇:
各级爵位均赐爵位田,依照卫士到候的爵位不等,国家另外各赐有爵位田五十到两万亩不等,百亩以上的,每百亩赐仆隶一人为其耕作,在缴纳赋税时,爵位田按正常田土的赋税的四成缴纳。
这是对于爵主本人和家庭的经济优待。而一旦爵主去世,则对其子孙仍然遗留了不少的恩泽。
当然,级别不一样,遗留的优惠也不同。
如卫士之爵,人死爵除,但所有爵位田和仆隶均可传留给子孙,或分或合,均有自家决定,但不管分也好,合也好,都要开始按正常田土缴纳赋税。
而将、尉、校之爵,是降等传递,称为嗣某爵,如忠义上将去世,降等为昭毅军尉,但和不同昭毅军尉不同的是,嗣爵不作为嗣爵人军中任职的资格,称为嗣昭毅军尉,可以承继上任爵主所有的爵位田和仆隶,而赋税优惠,则要按嗣爵的爵位标准执行。
爵位再传则再降,直到除爵为止。
也就是说,通过军功爵制的执行,彻底的实行了土地的私有化,使得获得军功之人全部成了大大小小的地主。
除了经济的利益之外,军功爵主还获得了参与政治的地位和途径。
在军功令中,明确规定,十年之后,各乡里之官,非有军功之人,不得充任。对于军将和侯爵,即便不在担任军中之官或朝廷地方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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